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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署税发[2005]43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去年,总署发布了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第7号公告。近期,有关海关就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时,是否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问题请示总署。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如果最终不复运出境,需按规定在内销环节办理纳税手续,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应该在内销环节确定。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未办理纳税手续并不是对其应纳税款的减免。因此,在加工贸易项下以生产料件形式进口或者以其他保税方式进口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在海关保税监管期间不需办理纳税手续,不应认为是对货物予以减免税,有关进口和保税监管手续仍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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