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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
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深刻领会文件的基本内容、政策措施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大力支持“三农”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推动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及时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
  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探索建立质量档案,进一步严格质量监控。要以农民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社会反映问题较多和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的农资商品为重点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公示制度。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诚信责任制,加强对农资交易市场和农资商品的巡查力度,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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