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 保监发[2005]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下同)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委员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额度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构成
第五条 保标委的经费主要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项资金;
(二)保险业各委员缴纳的会费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保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会费的核定与缴纳
第六条 中资保险公司将成为保标委的委员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享有标准表决权;外资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原则成为保标委的列席委员单位,享有标准建议权和参与讨论权,但不具有表决权。中资保险公司和自愿加入保标委的外资保险公司每年需交纳会费;不愿加入保标委的外资保险公司,遇有行业强制执行的标准出台,须交纳标准使用费。
第七条 对于中资保险公司,会费包含基本会费和比例会费两部分,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基本会费为4万元,其余保险公司3万元;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比例会费按照上一年度规模保费收取,寿险公司比例会费按照上一年度标准保费①(①:标准保费按保监发[2004]102号、[2005]2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收取。对于自愿加入保标委的外资保险公司,按照每年2万元基本会费收取。以后每年会费将视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