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保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保标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保标委的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项资金;
(二)保险业各委员缴纳的会费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保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保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修订标准费用;
(二)宣传、贯彻、培训费用;
(三)资料与咨询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
(五)会议及差旅费用;
(六)标准项目论证费用;
(七)其他开支;
(八)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保标委的经费应单独核算。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保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表经主任委员审签,计划内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其他应报主任委员审批,并按保标委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委员的各项活动及差旅费由委员所在单位负责。工作组成员的活动费由所在单位提供。工作组活动经费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保标委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由各委员单位按缴费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