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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报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与审查的全体委员和专家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情况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保标委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批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和审定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保标委应每年一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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