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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要求: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保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保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对于保标委委员,其所在单位具有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委员在保标委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保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委员单位应按时交纳会费,委员应积极参加保标委的工作,应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保标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委员在参加保标委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保标委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保标委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保标委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保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保标委(年会)闭会期间,负责保标委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秘书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建。
  保险行业协会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八条 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九条 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工作组人员资格需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工作组应参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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