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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 提出对ISO有关保险标准文件的意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议保标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保标委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保标委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保标委设委员4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可聘请在金融、保险专业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担任保标委的顾问。
  保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保标委委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为止。如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的,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提出委员变更申请,经保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备案。
  保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构成如下:
  (一)保险监管机关代表;
  (二)保险公司代表;
  (三)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特邀专家。
  第十四条 保标委委员资格:保标委委员(简称委员,下同)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保标委,应由在保险业务或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选聘: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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