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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5年9月30日 保监发[2005]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下同,英文全称China Insurance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Technology Committee,英文简称CIISTC)(SAC/TC180/SC1)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工作以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负责组织制定保险业标准体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审已颁布的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补充、确认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 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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