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
(第32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1月10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