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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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