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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 国质检动[2005]45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应急准备、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现将《条例》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是依法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规保障,体现了我国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国务院在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关键时期及时制定并公布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当前防控工作,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条例》
  二、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紧密结合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实际,组织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贯彻《条例》的各项制度。要保证学习的效果,通过学习,要达到一般人了解、负责同志熟悉、指挥干部精通,为条例的贯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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