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出口熟制禽肉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品名称、重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国、注册编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对于非直接食用的只有一个大的内包装产品的内包装不需作任何标注。
第八条 出口的熟制禽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九条 出口的每一批熟制禽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泰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英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第十条 当熟制禽肉到达进口国口岸,AQSIQ或MOAC应按照中泰两国法律法规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如果熟制禽肉在进口口岸被检出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病原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或没有附具第九条规定的有效兽医卫生证书,则应被退回或销毁。AQSIQ或MOAC应在7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用中文、泰文和英文三种语言写成,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应就议定书的实施进行协商。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异议,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根据200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泰方”)签署的中泰SPS合作备忘录,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泰王国输入冷冻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泰方负责向中国输出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卫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