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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全国凡已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含暂定)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取费、预算定额中,应当执行《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并接受所在地区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机构管理。无本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本《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全国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可参照执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并接受所在地区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随着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及物价的变动,轻工业部在适当时间将对这三种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一定要精选骨干人员出国,严格质量要求,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风格,尽量选用国产的装饰材料及配套用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室内装饰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要有计划地组织对本行业企业和设计、施工工程开展评优活动,对思想端正、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优良,受到用户好评的先进企业和优质工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工程设计、施工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认真贯彻执行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组织劳务输出、装饰材料和配套产品出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赢得良好声誉的企业,由该企业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在申请资质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原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并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承揽工程任务或参加上程投标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和中标的;偷工减料,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的;连续二年发生各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五万元以上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由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企业警告、停止施工、限期整顿、罚款直到没收全部非法收入、没收等级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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