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室内装饰工程 施工任务;
2、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人员。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企业流动资金不少于五千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以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轻工业部统一制定。
根据企业承包业务需要,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核发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五条 审查企业资质时,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应以本企业固定在册人员为主。对招聘的人员须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合同,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经济、法律责任;合同工人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方能列入本企业的技术资质条件。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在一个企业中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定,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相互代替。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企业年承包工程量应与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九条 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责技术经济责任。参加联合的企业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一条 招拆室内装饰的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跨省承包、分包室内装饰工程的企业,应持有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并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审查批准,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