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建立本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批件:
  二、中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
  四、已开业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 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 乙级、丙级、丁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审批。属地方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甲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轻工业部审批;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送轻工业部备案;丁级资质,直接由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一律不准开业。
  第十一条 取得证书的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合并、迁移、改变隶属关系及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设计单位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甲级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