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5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 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
第四条 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