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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韩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5日 国质检动函[2005]87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韩进出口活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经过总局与韩国海洋水产部协商,双方已就进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达成一致,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和贸易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局需按照《检验检疫项目和适用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对进出口韩国的水生动物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出口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关于印发对韩出口水生动物证书样本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5]796号)中证书格式出具证书。
  二、对附件所列检测孔雀石绿的鱼种,需在卫生证书评语中增加一款:“3.上述动物经过孔雀石绿的检测,检测结果未超过5.0ppb”。总局和韩国海洋水产部将视检测情况定期变更孔雀石绿的检测鱼种。
  三、各局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出口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的精神,做好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场和中转包装场的注册备案工作,注册场的变更情况要及时报总局。完善注册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开展检验检疫和有关监测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协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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