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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
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函[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切实把握发展节奏,调整优化结构,确保高等教育稳步、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发改综合[2006]1号附件六),现将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与高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招生计划执行等实际情况紧密挂钩。积极扩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坚决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的招生。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投入,改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切实保证正常教学运转所需。对近年来招生增长过快,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趋于紧张的高校,要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审定其招生规模。届时教育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招生计划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鉴于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趋于紧张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在安排2006年计划时要从严控制和逐步压缩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以保证本科院校各项办学条件得以改善。
  四、为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在基本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计划增量部分尽可能向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倾斜。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指导,使其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五、为规范普通高校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相挂钩,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也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进行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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