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62号)
近期,新疆吉木乃口岸发生了哈萨克斯坦塞米市“阿尔兰”生产企业(注册号:A398042498)输出废钢铁夹带弹药爆炸,造成3名卸货工人被炸伤的案件。吉木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检验时发现,在车体及卸离运输工具的废钢铁中夹带有数十枚残存火药的废弹壳,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16487.6—1996)的要求。
为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境外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35条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
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