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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9号——关于防止苏丹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6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苏丹的科尔多凡省暴发黄热病。截至11月27日,共报告530例病例,其中131例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苏丹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苏丹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应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要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苏丹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应当接种黄热病疫苗。

  六、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有的出现黄疸和皮肤粘膜瘀斑。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防止蚊虫叮咬,一旦发现症状,要立即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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