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 张彦平
  联系电话:010-68792633 传真:010-68792646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