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卫生司、通关司有关领导(名单附后)
(二)工作职责
1.两部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完善疫情通报制度、健康告知制度、旅客健康巡查制度、传染病人交接制度、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等工作制度。
2.定期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3.工作方式: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业务会议;共同组织联合调研和督导检查等。
三、主要合作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两部门将联合建立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交换和通报平台,实现质检总局出入境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与卫生部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资源的合理共享。
(二)针对境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新出现传染病疫情等,联合制定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或单项突发卫生事件技术方案,使应急工作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地开展。
(三)加强对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的联合监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利用检验检疫相关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网络化监管系统,做到信息共享。
(四)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输入性传染病病人的通报、诊疗、信息反馈等各项协作机制,具体内容见卫生部、铁道部、
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五部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的有关要求。
(五)建立口岸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控制口岸地区食源性疾病,保证应急处置有序、有效进行,使损失降低在最小程度。
(六)建立技术与学术交流合作机制。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控、检测等新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组织参加WHO等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和学术活动。
(七)组建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卫生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研究和风险评估,向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对策建议。
(八)建立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联合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卫生系统的专家技术资源,针对新出现的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等,由检验检疫系统与卫生系统联合举办有关预防、控制、检测、治疗以及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