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国质检卫联[2005]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协商,决定建立两部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协调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卫生部部长 高 强
成员: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司长 宋明昌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司长 兰 影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 齐小秋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陈贤义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王 羽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司长 祁国明
(二)主要职责
定期交流管理工作情况;相互通报相关重大政策和工作信息,共同研究重大防治工作部署。
(三)工作方式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若干业务工作会议。
二、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质检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卫生部副部长 王陇德
成员:卫生部疾控司、应急办、医政司、科教司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