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处理完成时,DAFF将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在DAFF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DAFF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d)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DAFF授权的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 DAFF和AQSIQ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以备AQSIQ官员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DAFF、AQSIQ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DAFF和AQSIQ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AQSIQ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DAFF和AQSIQ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DAFF和AQSIQ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