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国质检动[2005]39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5年10月28日,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在北京草签了《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议定书自草签之日起生效。现将议定书中英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进口澳大利亚柑橘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
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澳大利亚柑橘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以下简称DAFF)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澳大利亚柑橘果实,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橘(Citrus reticulata)、柠檬(Citrus limon)、葡萄柚(Citrus paradisi) (以下简称柑橘),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并满足本议定书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第二条 柑橘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如果在柑橘产区发现AQSIQ未评估的任何新的有害生物,DAFF应立即通告AQSIQ,以便确定其检疫意义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适当的检疫措施。
第三条 柑橘应针对实蝇采取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的冷处理。在DAFF监管下,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或出口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3)进行。
采用出口前冷处理的相关设施应经DAFF和 AQSIQ共同批准,中方预检官员将对冷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审核冷处理结果。
第四条 柑橘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玫瑰短喙象 Asynonychus cervinus发生;或选择在21℃以上,实施剂量为32g/立方米持续2小时的溴甲烷熏蒸处理 (如低于21℃,则每降低5℃投药剂量应增加 8g/立方米,最低处理温度不低于11℃)。处理技术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柑橘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以下7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如出口柑橘发现这些有害生物,则本出口季节相关果园的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