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证书
CIQ对所有拟出口的已检批次签发一个总的植物检疫证书,所有已检批次,且通过AQIS检疫确认可出口澳大利亚的相关信息,将记录在总的植物检疫证书中。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7号 [出口签证体系(FAO,1997)],每个总的植物检疫证书包括以下附加声明:
“Produced and inspected under the pear arrangement between AQSIQ and DAFF”
在AQIS检疫官员离开之后:
CIQ对每次发运货物签发一个新的植物检疫证书,详细说明其包含的批次情况、每批梨的纸箱数、集装箱号及CIQ铅封号。
新的植物检疫证书须附有预检期间CIQ和 AQIS预检官员共同签发的总植物检疫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AQIS的入境检疫确认
货物到达澳大利亚的入境口岸,AQIS在检疫放行之前,检查货物证明文件,AQIS只开箱验证相关内容。
证明文件不完整、或证书不符合具体情况、或集装箱上铅封损坏或丢失的货物,在AQSIQ澄清之前货物将会被暂扣,并由AQIS决定转口或销毁。AQIS将向AQSIQ通报有关情况,其中包括暂停进口的意向。
第十五条 禁止梨进入西澳州的确认
在澳大利亚,由于西澳州现行法律禁止进口来自任何地方的鲜梨,不管是否经过检疫,输澳梨均不许进入西澳州。
第十六条 AQIS的考察
每年贸易进行前,AQIS将针对每一产区派1名检疫官员,对果园和包装厂实施出口前预检, DAFF和AQSIQ另有商定的除外。新的出口产区,必须在贸易开始第一年的收获季节进行田间调查。中方将负责监督执行本要求的澳大利亚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及预检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修订
如确有必要,DAFF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本检疫要求再次进行修订的权利。
如进口梨截获褐腐病、黑斑病或黑星病,在 DAFF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则在下一季度贸易开始前,DAFF可有权对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说明:本植物检疫要求是在1998年制定、并于2003年修订的澳大利亚进口中国鸭梨检疫条件基础上制定的。
DAFF 指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
AQIS 指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
BA 指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
AQSIQ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