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设定其他收费项目,向旅客收取费用的。
3.铁路客票代办单位根据旅客预订提供铁路客票代办、代购服务收取费用,或虽未直接收取代办、代购费用,但以代办、代购铁路客票为条件,在提供住宿、餐饮、商品销售等其他服务中额外加收费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的。
2.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
3.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
4.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
四、各铁路局主管部门要对铁路客票票源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铁路客票流入不法人员手中。要切实加强对内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对与票贩子勾结倒卖铁路客票的,要坚决依法从重查处。对铁路客票代售点违规收取费用的,可取消其代售资格;对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旅行社等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或倒票的,铁路局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团体订票资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铁路客票预订、销售环节收费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的铁路客票预订、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或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要立即停止执行。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查处。
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铁路客票代办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涉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八、铁路、价格、工商部门在查处铁路客票代售点、代办单位涉票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