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
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铁办函[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铁路局:
近年来,随着铁路旅客流量的逐年增长,铁路运能和运量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铁路客票供需矛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代售、代办铁路客票过程中非法加价,有的公然倒卖车票,牟取暴利,严重干扰了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为坚决遏制涉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查处、打击代售、代办铁路客票价格违法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126号)、《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505号)等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销售客票,提供送票服务时可根据送票距离、地点收取每张不超过3—5元的送票费;铁路运输企业销售异地客票时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每张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以上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收取,不得重复收取。除此以外,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铁路客票代办单位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
二、在铁路客票预订、销售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未提供相应服务、未达到规定条件而收取费用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