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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所附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自即日起废止。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照《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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