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
水利部《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移交到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2005]244号)精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甲级)审核等工作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水利部建管司委托我会为对口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水利行业造价人员资格管理机构。根据
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88号)文件精神,中价协将对原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各类资格证书,统一换发由中价协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我会具体负责水利行业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在水利行业工作,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颁发的各类工程造价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换证程序
(一)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5年11月30日前,推荐一个单位或部门作为我会的业务协作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文件提交格式见附件1),协助我会开展该流域机构或行政区域的换证工作,以及今后造价人员的有关资格管理工作。该单位宜为独立法人单位,建议由流域或区域内相关行业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
(二)请各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协作单位),对所属流域或区域的换证工作进行部署,并对申请换证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srjm@mwr.gov.cn邮箱。
(三)请初审单位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初审意见、《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换证人员照片(1寸正面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原证书等报送至我会,并将证书工本费、专用章制作费统一汇至我会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