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0 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转运工具搬运,避免废物和容器直接接触人员的身体。医疗废物转运车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
6.5 清洗消毒
6.5.1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消毒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2 年版)规定。
6.5.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在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当车厢内壁或外表面被污染及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完毕后,必须对车厢内壁和外表面进行清洗消毒。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5.3 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应在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清洗消毒。
6.5.4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清运后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6.5.5 清洗消毒作业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可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5.6 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和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分开存放。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应包括进料单元、破碎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卸料单元、自动化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水处理单元。
7.1.2 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应采用破碎、进料、消毒、出渣一体化设备。
7.1.3 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必须对废水和废气进行规范化处理,并达标排放。
7.1.4 可根据处理厂与填埋场的距离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残渣压缩处理单元。
7.1.5 微波消毒处理设备周围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微波检测仪,并设报警装置,避免微波照射对操作人员的急性伤害。
7.1.6 微波消毒处理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
(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支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 Subtilis 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4。
7.1.7 微波消毒处理系统服务期不应低于10 年。
7.2 进料单元
7.2.1 应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避免人工进料。
7.2.2 应保持进料通畅,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2.3 进料方式应与消毒工艺相匹配,应采用微波消毒处理和破碎一体化的处理设备。
7.2.4 进料口的尺寸应与规定的包装物尺寸相匹配,保证医疗废物及包装物完好进入单元内。
7.2.5 进料口要保持气密性,应配备抽气设备以维持进料设备和破碎设备在负压下运行,以防止破碎时含菌粉尘从进料口逸出。
7.2.6 应保证进料容器在完成进料后得到相应的消毒处理,以防对操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
7.2.7 禁止采用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进料容器盛装经过消毒处理的废物。
7.3 破碎单元
7.3.1 医疗废物必须经过破碎,严禁经消毒处理后非法回收。
7.3.2 破碎设备的选择,应当遵循可靠、耐用、便于维修、确保无二次污染的原则。
7.3.3 破碎设备应能够同时破碎硬质物料和软质物料,最终破碎颗粒粒径不大于5cm。
一级破碎如不能达到以上粒径要求,应设置二级破碎设施。
7.3.4 破碎单元应具有消毒功能,必须在每次设备检修之前对破碎设备消毒。
7.3.5 破碎单元应保持密闭及负压状态,破碎过程产生的废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7.4 微波消毒处理单元
7.4.1 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应包括反应室、微波发生源、搅拌器、喷雾装置、出料装置等。
7.4.2 医疗废物的微波处理应包括以下6 个步骤:
(1)将废物装入进料设备,传送至破碎单元;
(2)开启破碎设备,将废物粉碎成碎片;
(3)将破碎后的废物转移至已配备微波发生器的反应室,注入蒸汽,充分搅拌;
(4)开启微波发生源,对废物进行照射,完成消毒过程。同时对整个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几乎没有)进行收集、处理。
(5)将废物送至专用容器内进行压缩(若微波处理厂与最终处置场所距离较近,可省略此步骤);
(6)将压缩后的废物送去最终处置(填埋、焚烧等)。
7.4.3 在选择具体工艺时,可以选择先加湿、搅拌,后破碎;也可以选择先破碎,后加湿、搅拌。
7.4.4 反应室中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及每个微波发生源的功率安装足够的微波发生源,确保输出功率满足微波处理要求。
7.4.5 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应配备处理过程中防止反应室舱门开启设施。
7.4.6 搅拌器设置在反应室内时,搅拌器的材质选择应保证微波照射时不发生爆炸、打火,并有足够的强度。宜选择有足够强度的绝缘体类微波良介质,如陶瓷或不含氯的塑料制品等。
7.4.7 应根据不同工艺流程设置清洁水喷雾装置,含湿率应满足微波处理最佳要求。
出料装置应为自动出料装置,禁止人工操作。
7.4.8 微波消毒频率应采用915±25MHz 或2450±50MHz。
7.4.9 微波消毒处理的温度应≥95℃,作用时间≥45min。若加压,应使微波处理的物料温度<170℃,以避免医疗废物中的塑料等含氯化合物发生分解造成的二次污染。必须确保消毒效果满足本标准所提出的消毒效果要求。
7.5 出料单元
7.5.1 出料装置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在没有达到设定的处理条件并得到总控制台的指令前,不会打开。
7.5.2 在消毒处理完成后,达到消毒要求的医疗废物残渣必须通过自动输送装置直接卸入废物接收容器中,严禁人工手动卸料。
7.5.3 消毒后的废物必须放入标有“已消毒医疗废物”的聚乙烯包装袋中,包装袋上必须标注处理日期。
7.6 自动控制单元
7.6.1 自动控制单元应能实现废物供给设施自动启停。应能实现破碎、干燥、废气和废水处理等工艺过程以及微波输出功率、温度、时间、含湿率等工况的自动控制。
7.6.2 自动控制单元应能够实时显示当前运行所处的状态,并能读取、存储微波输出功率、消毒时间、干燥时间、物料温度、湿度、压力、烧失率、电磁辐射漏失率等工艺参数;并应确保防止非法篡改、删除数据。所存储电子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7.6.3 自动控制单元应设置权限,对微波输出功率、处理时间、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修改进行限制,禁止将处理参数降低到标准规定的参数以下实施医疗废物消毒处理。
7.6.4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备安全互锁功能,确保进料室在与外界隔绝之前粉碎窗口不能打开。确保进料口关闭情况下,消毒室所有操作参数达到设定值才能将出料舱门打开。
7.6.5 自动控制单元的所具备自动记录和打印功能,能够自动记录和打印操作员号、处理工艺参数以及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主要参数。
7.6.6 自动控制单元应当具有自我检测功能,异常情况下(微波泄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和正常值偏离、电源气源等主要辅助装置故障等)紧急停车,并能实现操作为完成时消毒单元舱门闭锁功能。
7.6.7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备在设备出现异常条件下的自动报警功能,并能实现报警后适(延)时联锁停车功能。
7.6.8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并实现相应的工况参数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显示。
7.7 废气处理单元
7.7.1 微波消毒过程应在封闭的系统中操作,或者是消毒系统处于负压状态。微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和贮存间产生的气体,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7.7.2 废气处理装置必须能够有效去除废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重金属等污染物,并能够消除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应设有尾气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依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增设VOC化学氧化装置。可考虑在灭菌工艺过程中喷入药剂进行除臭处理,也可根据实际设置脱臭装置。
7.7.3 尾气过滤器的过滤尺度不得大于0.2μm,耐温不低于140℃。过滤器应设进出气阀,压力仪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当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在99.999%以上。
7.7.4 废气净化装置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7.8 废水处理单元
7.8.1 微波消毒处理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来自医疗废物盛装容器清洗消毒废水、洗车废水、初期雨水以及极少量微波消毒处理过程排出的废液。
7.8.2 可采用多种切实可行的废水处理技术,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8 配套工程
8.1 电气系统
8.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8.1.2 微波消毒处理厂主要用电负荷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8.1.3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8.1.4 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8.1.5 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微波消毒处理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 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8.1.6 微波消毒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铺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8.1.7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8.2.1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8.2.2 排水系统
(1) 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规定。
(3)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要求。
8.2.3 消防
(1) 微波消毒处理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存库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处理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3)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4)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