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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3.16 生物指示剂biological indicator是指将适当的载体染以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以评价消毒效果的制品。
  3.17 正常使用条件normal condition是指根据厂家对设备运行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使用条件。
  3.18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是指温度在0℃,压力在101.325kPa 时的气体状态。

4 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

  4.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1)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
  ①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kg/床·天)×床位数(床)×床位使用率(%)
  ②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kg/人次·天)×门诊人数(人·次)
  ③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kg/人次)×医务人员数(人次/月)
  (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总体设计

  5.1 建设规模
  5.1.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适宜微波处理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建设规模宜为10 吨/日以下,并应考虑处理能力的冗余。
  5.1.2 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适宜微波处理的医疗废物。
  5.2 项目构成
  5.2.1 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项目由微波消毒处理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 微波消毒处理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受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包括医疗废物微波进料单元、破碎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出料单元、自动化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废水处理单元等。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厂外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热力、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器具清洗、消毒等,也包括场外配套设施,如场外路、水、电等。
  5.2.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 厂址选择
  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等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
  5.3.2 微波消毒处理厂不宜选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等附近建设,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确定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不宜选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区等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应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厂区应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要求。
  (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理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距离。
  (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4 总图设计
  5.4.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防止发生事故时厂区内被污染的雨水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的措施;设计并建设必要设施收集和贮存厂内因医疗废物溢出、泄漏、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或被污染的雨水;污水贮存设施容量应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
  5.4.3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4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分为清洁区、半(微)污染区和污染区,划出微波辐射区,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5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 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5.4.6 总图设计还应满足5.5、5.6、5.7 的要求。
  5.5 总平面布置
  5.5.1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以微波消毒处理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5.5.2 医疗废物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周转箱的清洗消毒设施、处理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和空间隔离。
  5.5.3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车辆消毒设施宜位于出料单元附近,并应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并建设,以便对卸料后的车辆进行及时消毒,防止有传染性物质扩散。车辆消毒在达到作用时间后应用水清洗,以避免车辆等金属物品被残留的消毒剂腐蚀。
  5.6 厂区道路
  5.6.1 微波消毒处理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
  5.6.2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道路需能到达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
  5.6.3 微波消毒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m。微波消毒处理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2.0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6.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5.7 绿化
  5.7.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7.2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6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

  6.1 一般规定
  6.1.1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厂内转运设施和其他设施。
  6.1.2 应建设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设备。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贮存医疗废物。
  6.1.3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者应向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相应资质后才可进行收集、贮存、运输活动。
  6.1.4 应用规定的医疗废物标志清晰的标记容器。
  6.1.5 微波消毒处理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处理。若处理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 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 小时。
  6.1.6 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
  6.1.7 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冷藏运输车,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塑料箱(桶)按照医疗废物运输的特殊要求运送到微波处理厂。
  6.2 分类包装和收集
  6.2.1 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2003 第287号)中的分类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卫生部第36 号令)中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纳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医疗废物。
  6.2.2 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2003 年11 月20 日)。
  6.2.3 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除应符合6.2.2 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黄色袋盛装感染性、病理性废物;红色袋盛装药物类和化学性废物。黄色袋适于微波消毒处理,红色袋禁止微波消毒处理。
  (2)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
  (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周转箱材质发生化学反应。
  6.3 接收
  6.3.1 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6.3.2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备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6.3.3 医疗废物入场前,应经过专门的检测设施检测是否含有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禁止进入微波处理厂。
  6.4 贮存与输送
  6.4.1 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冷藏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6.4.2 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库,冷藏库的温度要求3-7℃,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6.4.3 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配备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4.4 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清洁区。
  6.4.5 贮存设施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或设施。
  6.4.6 贮存设施地面和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可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6.4.7 贮存设施内应设置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4.8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和转运工具的正常进出。
  6.4.9 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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