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适用于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2.1.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12.2 化学消毒处理厂运行条件
12.2.1 化学消毒处理厂必须获得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活动。
12.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2.2.3 具有完备的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12.2.4 具有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化学消毒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2.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12.3.1 化学消毒处理厂医疗废物接收、转运、贮存、化学消毒、清洗消毒等岗位应按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场所工作性质确定。
12.3.2 化学消毒处理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包括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劳动定员应按定岗定量的原则合理确定。
12.4 人员培训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12.4.1 对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最低应满足如下要求:
(1)熟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了解医疗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3)明确医疗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4)熟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5)熟悉医疗废物化学消毒的工艺流程及处理方法;
(6)掌握职业安全教育和个人保护装置的使用,明确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7)熟悉处理泄漏和其他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12.4.2 对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了要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培训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医疗废物接收、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以及医疗废物处理的安全操作程序及标准;
(2)最佳的运行温度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3)识别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设备所不能处理的废物种类;
(4)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5)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6)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程序及方法;
(7)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程序;
(8)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及检查程序;
(9)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他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12.4.3 技术人员还应掌握医疗废物化学消毒知识和处理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12.5 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12.5.1 医疗废物交接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进行记录和管理。
12.5.2 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的交接。
12.5.3 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是否相符及包装是否密封。
12.5.4 若现场实物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不相符,应及时向化学消毒处理厂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
12.5.5 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
12.5.6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签字确认。
12.5.7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妥善保存《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
12.5.8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对接收的医疗废物及时登记,并将进厂医疗废物的数量等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12.6 化学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清洗消毒操作登记;
(5)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正常处理情况记录;
(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9)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10)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12.7 交接班制度
为保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交接;
(2)医疗废物交接;
(3)运行记录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交接班人员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应签字确认。
12.8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12.8.1 一般规定
化学消毒处理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严格执行以下法规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 号)
(4)《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1991)
(6)《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85)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
(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1979)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1983)
(11)《安全色》(GB 2893-1982)
(12)《安全标志》(GB 2894-1996)
(13)《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 号)
(14)《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
(15)《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
12.8.2 劳动保护
(1)加强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消毒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2)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工作人员所需防护设备和衣服的购置、发放、回收和报废均应进行登记。报废的防护设备应交由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4)应提供工作人员防护的设备和衣服,满足化学消毒处理所需要的防护性能要求。员工上班必须穿工作服,下班后及时更换。工作服应勤洗勤换并定期消毒。
(5)在指定的、有标志的明显位置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防护救生用品和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及时检查和更换。
(6)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程序,包括预防免疫、暴露后的预防处理和医疗监护等。
(7)应定期做好废气和废水的检测工作。
(8)应做好防虫、防鼠工作,消灭蚊蝇滋生地。
(9)应提供方便工作人员使用的洗涤设施(有热水和洗涤用品)。
(10)设备供应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和维修人员,以便能够提供及时的服务。
(11)应安装紧急冲洗水管、花洒、洗眼站和紧急救护包,防止化学物品的意外泄漏。工人需穿戴防化学的护目镜、手套和围裙和其它个人的防护用品。
(12)应提供听力保护装置。
12.8.3 安全生产
(1)化学消毒处理厂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1991)中的有关规定。各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技术参数调试、检修及保养。
(3)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4)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
(5)操作人员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规程进行。
(6)检修电器控制柜时,必须先通知变、配电站断掉该系统电源,并验明无电后方可作业。
(7)厂内及生产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中的有关规定。
(8)在主要通道处均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12.9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12.9.1 设备在安装及检修后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检测单位,采用生物学方法对处理后残渣进行消毒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行,严禁在未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在运行过程中,应采用同样的方法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并不定期进行抽样测试,检测频率至少为2 次/年。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12.9.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效果生物指示剂检测指标可采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ATCC 9372)作为代表性菌种。
12.9.3 因设备故障造成处理设施停车、检测结果不合格或者评价结果不合格时,必须对医疗废物残渣进行重新消毒处理。
12.9.4 禁止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残渣送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12.9.5 应根据化学消毒处理设施工况运行记录及生物检测结果定期对化学消毒处理厂的环境污染防治和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对结果整理存档,并每半年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12.9.6 应定期对化学消毒处理厂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的处理效果,消除安全隐患。
12.9.7 应定期对化学消毒处理厂周围的环境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等进行监测,确保厂界周围环境质量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