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给水
8.2.1.1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8.2.2 排水
8.2.2.1 化学消毒处理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8.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中的有关规定。
8.2.2.3 化学消毒处理厂的生活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等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8.2.3 消防
8.2.3.1 化学消毒处理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存库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3.2 化学消毒处理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有关规定。
8.2.3.3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有关规定。
8.2.3.4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的有关规定。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中的有关规定。
8.3.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房宜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以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8.3.3 化学消毒处理车间以及贮存间排出的空气应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并宜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以便提供充足的通风条件。
8.4 建筑与结构
8.4.1 化学消毒处理厂主要生产设备应布置在封闭的车间内。卸料、贮存、转运、输送和上料系统必须设置在有屋盖的车间内。
8.4.2 化学消毒处理厂的暂时贮存库应采取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m3/人·小时。
8.4.3 化学消毒处理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实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生产区与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
8.4.4 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8.4.5 化学消毒处理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使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中的有关规定。贮存设施墙面应方便进行清洗消毒,控制室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4.6 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的有关规定。
8.4.7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8.4.8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中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有关规定。
8.4.9 医疗废物卸料、贮存设施应进行地面防渗处理,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中的有关规定。
8.4.10 厂房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中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要求。
8.4.11 厂区内应进行地质勘察,地质勘察应符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中的有关规定。
8.4.12 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和使用要求等确定,同时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有关规定。
8.4.13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地区的结构,还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能力计算。同时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
8.4.14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8.5 其他辅助设施
8.5.1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具有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任务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时的应急处理功能。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8.5.2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配备必需的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8.5.3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配备突发事故应急所必需的设备、物品和药品。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等。
9.1.2 化学消毒处理厂建设应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9.1.3 制定化学消毒处理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9.1.4 设备提供商及生产商应对设施运行涉及的所有环节,包括运行参数控制、监测仪器仪表的操作,设备故障排除及应急、职业安全防护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培训,并保证相应售后服务要求。
9.2 环境保护
9.2.1 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
9.2.2 废物的贮存、卸料、进料、破碎和消毒应采用负压操作,控制恶臭和带菌气体扩散。抽出的气体应通过高效空气净化器及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并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9.2.3 化学消毒处理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及废液,以及化学消毒处理厂内初期雨水必须按医疗机构产生废水进行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9.2.4 主要噪声设备,如破碎机、泵、风机等应采取基础减震和消声及隔声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要求。
9.2.5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9.2.6 废气处理过程中采用的过滤材料应定期更换,并按照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9.2.7 化学消毒处理厂更换的直接与医疗废物接触的备品备件、废弃的防护用品等应按未处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9.3.1 化学消毒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中的有关规定。
9.3.2 化学消毒处理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相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9.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9.3.4 化学消毒处理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9.3.5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1)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应提供工作人员所需的防护用品;
(3)应提供工作人员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清洁消毒设施。
9.3.6 所使用防护用品的类型应根据所涉及的医疗废物的危险程度而定,但对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理人员应达到如下要求:
(1)头盔,有或无面罩据所进行的操作而定;
(2)口罩,必需;
(3)护目镜,依操作而定;
(4)工作裤(工作服),必需;
(5)护腿和工业用靴,必需;
(6)一次性手套(一般工作人员用)或耐受力强的手套(医疗废物处理工人用),必需;
(7)耳罩,依操作而定。
9.3.7 应按感染区、过渡区、安全区设置工作人员更衣、洗涤和洗浴设施,并提供工作人员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
9.3.8 应提供当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维修工人可以安全地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的安全保障措施。
9.3.9 应制定严密的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理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处理技术设备出现问题(如化学消毒剂浓度不够,处理参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时的应急计划;
(2)机械故障(如破碎设备堵塞等)时的应急计划;
(3)在处理过程中设备突然停机的应急计划;
(4)在发生医疗废物或化学药剂散落、泄漏时的应急计划。
10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管理要求
10.1 化学消毒处理技术和产品要求
10.1.1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和产品应通过技术验证或环保产品认证。
10.1.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验证或产品认证应通过规定的管理和测试程序。
10.1.3 测试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应符合相应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要求。
10.2 测试标准及方法
10.2.1 测试应采取本标准所提出的微生物指示剂进行测试。
10.2.2 测试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化学消毒处理效果检测的测试标准及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11 工程施工及验收
1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1.2 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1.3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的建设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11.4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应有环境保护及卫生专业技术部门参加。
11.5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工程应按本标准和现行相关专业工程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国外引进的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11.6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化学消毒处理设备投入使用。
12 运行管理
12.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