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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6.4.3 化学消毒处理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处理。若处理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 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 小时。
  6.4.4 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配备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4.5 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清洁区。
  6.4.6 贮存设施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或设施。
  6.4.7 贮存设施地面和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可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6.4.8 贮存设施内应设置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4.9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和转运工具的正常进出。
  6.4.10 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6.4.11 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使用专用转运工具搬运,避免废物和容器直接接触人员的身体。医疗废物的转运车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规定。
  6.5 清洗消毒
  6.5.1 化学消毒处理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6.5.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在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5.3 转运工具和周转箱(桶)等均应进行清洗消毒并晾干后方能再次使用,并在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
  6.5.4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6.5.5 清洗废水应收集并排入废水消毒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医院废水排放标准,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废水。
  6.5.6 清洗消毒作业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可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5.7 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与未经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分开存放。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系统应包括进料单元、破碎单元、药剂供给单元、化学消毒处理单元、出料单元、自动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及其它辅助设备。
  7.1.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系统应实现消毒处理、破碎、干燥(压缩)设备一体化,避免医疗废物由系统的入口进入到出口出料之间存在人工接触的可能性。
  7.1.3 工艺流程可选用先破碎后消毒或者破碎与消毒同时进行两种方式,对干法处理宜采取破碎与消毒同时进行的方式,对湿法宜选用先破碎后消毒处理的方式。
  7.1.4 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
  (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枝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ATCC 9372)的杀灭对数值≥4。
  7.1.5 化学消毒处置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10 年。
  7.2 进料单元
  7.2.1 进料设备应与后续处理工艺相匹配。
  7.2.2 采用化学消毒处理和破碎同时进行的处理设备,应保证其进料容器在完成进料后得到相应的消毒处理,禁止采用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进料容器盛装经过消毒处理的废物。
  7.2.3 采用先破碎后消毒处理工艺的设备,进料设备的进料口要保持气密性,应配备抽气设备以维持进料设备和破碎设备在负压下运行,以防止破碎时含菌粉尘从进料口逸出。
  7.2.4 进料设备应采用自动进料设备,避免操作人员与医疗废物盛装袋直接接触。
  7.3 破碎单元
  7.3.1 破碎单元应当能够同时破碎硬质物料和软质物料,破碎单元应能达到对医疗废物毁形处理的要求,确保破碎颗粒粒径不大于5cm。一级破碎如不能达到以上粒径要求,应设置二级破碎设施。
  7.3.2 破碎单元位于化学消毒处理单元之前的,应保证破碎单元处于密闭和负压状态下运行,并保证其内部空气得到消毒处理后排放。同时应保证在人工检修前必须得到充分的消毒处理。
  7.3.3 破碎单元的选择,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耐用、便于维修、减少二次污染的原则。
  7.4 药剂供应单元
  7.4.1 化学消毒可以分为干式化学消毒法和湿式化学消毒法两种,化学消毒药剂可采用石灰粉、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二氧化氯等,但必须保障本标准所提出的消毒效果,确保在消毒过程中实现传染性病菌杀灭或失活。优先选用石灰粉等干式化学消毒药剂。
  7.4.2 药剂供给必须保证药剂有效浓度和相应的接触反应时间,以及药剂的投加量,禁止采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学消毒剂。针对不同药剂应符合如下要求:
  (1)石灰粉。所采用的石灰粉纯度宜为88-95%,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120min,药剂投加量应大于0.075kg 石灰粉/kg 医疗废物,反应控制的强碱性环境pH值应在11.0-12.5范围内。
  (2)次氯酸钠。所采用的消毒剂浓度宜为8-10g/l 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应大于0.05kg 次氯酸钠消毒液/kg 医疗废物。
  (3)次氯酸钙。所采用消毒剂浓度宜为8-10g/l 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应大于0.05kg 次氯酸钙消毒液/kg 医疗废物。
  (4)二氧化氯。所采用消毒剂浓度宜为4-6g/l,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50min,药剂投加量应大于0.04kg 二氧化氯消毒液/kg 医疗废物。
  7.4.3 化学消毒药剂的贮存应确保环境安全,以免对操作人员和环境带来危害。
  7.5 化学消毒处理单元
  7.5.1 化学消毒处理单元应满足如下要求:
  (1)进料容器材质应具有耐热、耐腐蚀、耐磨、耐震的特点,能够适应医疗废物的具体特点。
  (2)化学消毒处理设备应具有构造简单、拆卸方便,便于操作和维护。
  (3)应确保医疗废物与化学消毒药剂充分的接触时间和混合程度,确保药剂浓度、温度以及水分等满足工艺要求,确保消毒功效。
  (4)消毒处理设备应有防止人为干扰措施,以免医疗废物消毒处理未完毕前人为停止运转。
  7.5.2 化学消毒处理设备制造商应提供详细的设备说明手册,内容包括:设备的型号、操作程序、化学消毒剂名称、化学消毒剂浓度、处理时间、处理条件(温度、pH、加药量、压力等)、投加物组成、投加量及投加速率等。
  7.5.3 化学消毒处理设备应具备干燥功能,对采用湿法处理产生的残渣进行后续干燥处理,避免在残渣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对环境造成带来不良影响。
  7.6 出料单元
  7.6.1 出料单元应设置安全连锁装置,在没有达到设定的处理条件并得到总控制台的指令前,不会打开。
  7.6.2 在消毒处理完成后,达到消毒要求的医疗废物残渣必须通过自动输送装置直接卸入废物接收容器中,严禁人工手动卸料。
  7.6.3 消毒后的废物必须放入标有“已消毒医疗废物”的聚乙烯包装袋中,包装袋上必须标注处理日期。
  7.7 自动控制单元
  7.7.1 自动控制单元应能实现废物处理的温度、时间、消毒剂浓度等工艺参数的自动控制,以及物料供给、设施启停、废物破碎、废物消毒与干燥,废气、废水处理等过程的自动控制。
  7.7.2 自动控制单元应能够实时显示当前运行所处的状态,包括消毒时间、干燥时间,并实时跟踪反馈消毒器的内部温度、pH 等参数。
  7.7.3 自动控制单元应能读取并存储所监测的消毒时间、干燥时间、内部温度、pH 等工艺参数,并应能确保防止非法篡改、删除数据。所存储的电子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7.7.4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有故障自我检测功能,实现超温、断电、断水、断气以及误操作等异常情况下必要的紧急停车,并且能够实现操作未完成时消毒单元舱门闭锁功能。
  7.7.5 自动控制单元应设置权限,对处理时间、温度等参数的修改进行限制,禁止将处理参数降低到标准规定的数值以下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
  7.7.6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备自动记录和打印功能,能够自动记录和打印操作员号、处理工艺参数以及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主要参数。
  7.7.7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备在设备出现异常条件下的自动报警功能,并能够实现报警后适(延)时联锁停车功能。
  7.7.8 自动控制单元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并实现主要工况参数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显示。
  7.8 废气处理单元
  7.8.1 化学消毒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于破碎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有害成分。
  7.8.2 化学消毒过程应在封闭的系统中操作,或者是消毒系统处于负压状态,并使排出的气体通过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7.8.3 废气净化装置应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重金属等污染物,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除臭装置。
  7.8.4 废气净化装置过滤器的过滤尺寸不应大于0.2μm,耐温不低于140℃。过滤器应设置进出气阀、压力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7.8.5 废气净化装置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7.9 废水处理单元
  7.9.1 化学消毒处理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来自医疗废物盛装容器清洗消毒废水,以及湿式化学消毒药剂和医疗废物中残留的液体。
  7.9.2 废水处理可采用多种切实可行的处理技术,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8 配套工程

  8.1 电气系统
  8.1.1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8.1.2 化学消毒处理厂主要用电负荷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应有备用电源。
  8.1.3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8.1.4 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化学消毒处理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3)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 电压供电。
  (4)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8.1.5 化学消毒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8.1.6 化学消毒处理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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