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