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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网络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三)终端与业务专业
  1、熟悉6P’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
  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方法,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
  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四)互联网技术专业
  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掌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
  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网络的技术故障;
  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网络拓扑结构及网络组织,跟踪各种网络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五)设备环境专业
  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络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
  2、能根据现场采集数据,分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遥信遥控检测,掌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诊断设计;
  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取得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九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委托相应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通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通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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