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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四)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十七条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
  第十七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交换技术专业
  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音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网络进行管理;
  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
  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二)传输与接入专业
  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电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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