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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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