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