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范围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329910。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 。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呋喃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的物理特性和技术性能相同或相似。两者在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等基本物化指标上没有区别。
2、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包装方式上基本相同,通常采用铁桶包装。
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用途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4、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上基本相同或相似。目前世界上呋喃酚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邻苯二酚工艺路线和环已酮工艺线路。欧盟、美国和国内产业采用的生产工艺相同,日本生产工艺与国内产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虽有所区别,但其最终产品为呋喃酚,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指标和最终用途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5、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原料为邻苯二酚、甲代烯丙基氯。虽然日本生产呋喃酚所使用的主要原料为环已酮,但其最终产品为呋喃酚,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指标和最终用途基本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6、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上是相同或相似的。两者均主要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主要为克百威、丁硫克百威等农药产品的生产企业。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呋喃酚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呋喃酚生产者共2家,其中1家为本案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另1家为支持本次调查申请的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母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从被调查国日本和意大利进口过呋喃酚产品。本案被诉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提出,由于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其母公司存在关联,应将申请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对此,调查机关做了进一步调查和分析。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中国的独立法人企业,从未进口过被调查产品,不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没有参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
第二,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全部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下游产品,从未再转售营利。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生产下游产品的需要,并非是谋求从不公平贸易行为中获得利益。同时,该公司在提交给调查机关的问卷中明确表示,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
第三,虽然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关联方,但是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显示,这种关联关系并未使其避免被调查进口产品倾销的影响。
第四,在调查期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呋喃酚产量占中国呋喃酚总产量的绝大部分,该企业的利益完全来自呋喃酚产品的生产经营,而不是经营进口被调查产品。该企业的状况体现了中国呋喃酚产业的客观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不应将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调查机关对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03年12月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企业名称已被依法注销,目前处于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由于原企业人员变动、财务资料被依法封存等原因,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向调查机关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且向调查机关明确表示,无法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本企业在调查期内生产经营情况的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2家呋喃酚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后认定,由于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呋喃酚产量,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同时,调查机关无法获得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期内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呋喃酚产业的情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