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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呋喃酚终裁公告

  2004年9月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FMC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4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4年9月1日,调查机关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调查案件申请人资格的异议书》;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6)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支持企业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延期公告
  2005年8月11日,商务部发布延期通知,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2月12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该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该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应诉公司及申请人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
  初裁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联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呋喃酚反倾销案初裁后下游产业的陈述意见》,并与2005年9月15日,又联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下游产业关于尽快作出呋喃酚反倾销案最终裁决的请求》。2005年9月29日,哈尔滨嘉禾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志农资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德赛化工有限公司、哈尔滨益农生化制品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合成助剂厂、佳木斯市恺乐农药有限公司六家企业联名代表下游种衣剂行业向调查机关提交陈述意见。
  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呋喃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6月29日-6月30日赴美国FMC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初裁后,考虑到本案特殊的市场格局,为保持国内市场的适度竞争,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出口企业提出价格承诺建议。经协商,调查机关与美国FMC公司、日本农药株式会社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上述2家公司继续进行终裁调查,并确定了终裁倾销幅度。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美国FMC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人对呋喃酚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本案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初裁决定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初裁后,调查机关接待了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来访,并接受了其递交的相关材料。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5年7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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