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FMC公司关于中止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日本农药株式会社关于中止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中国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4年6月16日,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呋喃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代表,向其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美国FMC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日本农药株式会社、鲍利葛意大利有限公司登记应诉后没有递交答卷。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向所有应诉企业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美国FMC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FMC公司一家公司的答卷。2005年2月6日,调查机关针对FMC公司已提交答卷仍需补充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召开下游企业陈述会
2004年9月1日,调查机关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代表,听取了有关意见陈述。
2004年9月8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对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的生物化学品营业转让的说明》。
2004年12月8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产业需向调查机关陈述的主要问题》。
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1日,调查机关分别接收了本案下游企业太仓鲍利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召开呋喃酚反倾销案下游企业陈述会的申请》,并于2005年3月15日召开了下游企业陈述会,听取有关意见的陈述。
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
关于参加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165号)。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美国FMC公司、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等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呋喃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