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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李盛霖部长、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三是修资源节约之路。要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加强环保放在重要位置,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尽量利用旧路,做到最小限度地占用耕地、最大程度地节约土地,实现农村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从车购税和国债资金中加大对农村公路新建和改造的投入。国家财政也将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加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投资。尽管国家投资和补助大大增加了,但还是不能满足需求的。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积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筹资、企业赞助、个人捐款等方式,切实形成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国家补助资金真正用到农村、用到项目,防止中间截留、挤占和挪用。为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足额、按时到位,不得留有资金缺口,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不高,但质量要求决不能降低。如果在质量上出了问题,“民心工程”就成了“伤心工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宁可慢一点,也要好一点”,决不能留下质量隐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有条件的,可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一定要查明原因,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充分发挥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质量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质量管理新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指导培训,普及农民群众易于掌握的施工方法。为指导农村一线施工管理人员掌握正确的施工方法,部组织力量制作了通俗易懂的农村公路建设科教片,近期可下发各地。
  第五,加强养护管理,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充分发挥农村公路效益。
  “三分建,七分养”是我们在长期的公路工作中积累的基本经验,对农村公路来讲,养护工作尤为重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研究制定落实国办文件的具体意见,理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养护责任,健全养护机制,稳定养护资金来源,特别是要落实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投入。今年部将组织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南》。各地也要及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加强路政管理,治理超限超载,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迈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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