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乙醇胺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924;6519891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