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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乙醇胺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5年12月13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就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原始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以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整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要求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补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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