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未经委托评审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 评审人员要求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人才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项目的评审业务,应根据专业特点选派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要求评审人员在执行评审任务时,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评审业务,保持职业应有的谨慎,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评审原则。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要求评审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未经业务委托财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评审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定期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后,根据项目评审要求和特点,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三章 实施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准备、具体实施以及报告等方面的质量控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做好充分的评审准备,了解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制定恰当的评审计划和方案。重点项目评审计划和实施方案需报委托评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实施阶段,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建立规范的业务委派、督导、专家咨询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汇报的工作程序,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项目全体评审人员,以确保其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选用评审依据时,应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若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法规与国家法规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法规为依据,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重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