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批复宜昌市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函[2006]36号)
宜昌市固废公司:
你公司《关于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环评报告评估申请》(宜市固〔2005〕13号)收悉。经研究,该项目存在下列问题:
一、该项目两个拟选厂址均位于宜昌市城市规划区,且在规划居民区的上风向,厂址选择不合理。
二、该区域地下水位不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
因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审批要求,我局不予批复。你公司应另选厂址,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审批。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局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