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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失效]

  (一)提请证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等监管措施,对其高管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直至撤销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的回购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回购交易资格;或者取消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交易资格。
  结算参与人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本公司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置,由此导致客户损失的,由结算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前款所述足额是指质押券处分金额足以冲抵违约证券账户所涉及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有关质押券的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结算参与人也可以在本公司控制范围内代本公司处置质押券,但处置款项必须首先用于冲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等。
  第七十一条 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本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如果结算参与人补足前款所述不足款项的,本公司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按本细则的规定变卖扣取的证券,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
  第七十二条 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交收违约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债券登记是指本公司在证券账户中记录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余额和余额变化情况的行为;如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债券登记是指本公司对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余额和余额变化情况的进行记录的行为。
  (二)登记日是指债券发行人确认当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所有权人或权益人享有相关债券权益的日期。
  (三)名义持有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其客户或自己持有债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或本公司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托管是指委托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或相关机构对其债券资产进行保管或其他与债券资产相关权益进行管理的行为。
  (五)共同交收对手方是指根据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在收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介入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上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一方向对方负有的合同债务,同时,取得一方对对方享有的合同债权,从而成为债权债务主体。
  (六)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欠库是指结算参与人提交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八)结算是指债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清算是指计算应收或应付资金(或债券)的行为,交收是指债权债务的了结。
  第七十四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对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等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建立证券查询系统,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该查询系统查询其持有的债券余额等情况。有关证券查询业务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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