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立即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欠库。
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第六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请从相关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本公司在确保质押券转回不至于导致欠库的情况下方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
予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的,在转回日收市后,本公司将申报转回的质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并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指定的证券账户。
第六十四条 对于登记到证券账户中的债券,可以通过某结算参与人申报为质押券的最大量应≤[当日日末该证券账户托管在该结算参与人席位上的债券余额-被冻结部分(如有)];对于登记到结算参与人名下的债券,申报为质押券的最大量应≤[当日日末该结算参与人名下的债券余额-被冻结部分(如有)]。
第六十五条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申报转回质押券的,对于登记到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每一证券账户通过某结算参与人欲被转回的某一品种债券数量应当不超过前期从该结算参与人席位上该账户转入质押库的该品种债券数量;对于登记到结算参与人名下的债券,通过某结算参与人欲被转回的某一品种债券数量应当不超过前期从该结算参与人名下转入质押库的该品种债券数量。
第六十六条 对于证券账户已经登记持有的债券申报提交为质押券的,本公司于申报当日日终将其转入质押库;对于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申报为质押券的,在完成交收并变更登记到该证券账户名下后,本公司将其转入质押库。
第三节 违约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质押券欠库的,本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
本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本公司在补充申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
第六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按本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从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本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第七十条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本公司可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冲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在违约后一个交易日内,违约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本公司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违约结算参与人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本公司有权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所有可能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同时,采取以下措施: